绍原兄:
你的“裙要长过裤”的提议,我当然赞同,即可请你编入民国新礼的草案里。但我们在这里应当声明一句,这条礼的制定乃是从趣味(这两个字或者有点语病,因为心理学家怕要把它定为“味觉”)上着眼,并不志在“挽靡习”。我在《妇女周报》及《妇女杂志》上看见什么教育会联合会的一件议决案,主张女生“应依章一律着用制服”,至于制服则“袖必齐腕,裙必及胫”,一眼看去与我们的新礼颇有阳虎貌似孔子之概,实际上却截然不同。原案全文皆佳,今只能节录其一部分于后:
“衣以蔽体,亦以彰身,不衷为灾,昔贤所戒,矧在女生,众流仰望,虽曰末节,所关实巨。……甚或故为宽短,豁敞脱露,扬袖见肘,举步窥膝,殊非谨容仪尊瞻视之道。……”
《妇女周报》(六十一期)的奚明先生对于这篇卫道的大文加以批评,说得极妙,不必再等我来多话。他说,
“教育会会员诸公当然也是众流之一流,仰望也一定很久,……仰望的结果,便是加上‘故为宽短云云’这十六字的考语。其中尤足以使诸公心荡神摇的,是所见的肘和所窥的膝。本来肘与膝也是无论男女人人都有的东西,无足为奇;但因为诸公是从地下‘仰’着头向上而‘望’的缘故,所以更从肘膝而窥见那肘膝以上的非肘膝,便不免觉得‘殊非谨仪容尊瞻视之道’起来了。”
奚明先生的话的确不错,教育会诸公的意思实在如李笠翁所说在于“掩藏秘器,爱护家珍”而已。笠翁怕人家的窥见以致心荡神摇,诸公则怕窥见人家而心荡神摇,其用意不同而居心则一,都是一种野蛮思想的遗留。野蛮人常把自己客观化了,把自己行为的责任推归外物,在小孩狂人也都有这种倾向。就是在文明社会里也还有遗迹,如须勒特耳(th.schroeder,见ellis著《梦之世界》第七章所引)所说,现代的禁止文艺科学美术等大作,即本于此种原始思想,以为猥亵在于其物而不在感到猥亵的人,不知道倘若真需禁止,所应禁者却正在其人也。教育会诸人之取缔“豁敞脱露”,正是怕肘膝的蛊惑力,所以是老牌的野蛮思想,不能冒我们新开店的招牌:为防鱼目混珠起见,不得不加添这张仿单,请赐顾者认明玉玺为记,庶不致误。
我的意思,衣服之用是蔽体即以彰身的,所以美与实用一样的要注意。有些地方露了,有些地方藏了,都是以彰身体之美;若是或藏或露,反而损美的,便无足取了。裙下无论露出一只裤脚两只裤脚,总是没有什么好看,自然应在纠正之列。
“西洋女子不穿裤”的问题,我因为关于此事尚缺查考,这回不能有所论列为歉。
十三年十二月七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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